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问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商业部于一九七四年以(74)商综字第8号文件下达了《商业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移地支付问题的意见》。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妥善安置易地安家的退休职工生活,加强对退休职工的管理、教育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望各地很好地总结经验,继续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
但最近有些地方来电来信反映,今后随着退休人员逐年增加,继续由退休职工移居地的县、市商业局、粮食局负担易地安家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医疗费、丧葬抚恤费等,必须增加移居地的开支,影响企业经济核算,有些地区还出现了拒绝接受易地安家的退休职工的情况。这些情况,不利国务院国发〔1978〕104通知的贯彻执行。
今年三月十四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79)供销字第137号《关于供销社退休职工迁居外地退休费移地支付的补充通知》对退休人员退休费支付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
为减少同一地区由于易地安家退休职工因退休费支付规定不统一而产生矛盾,现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商业、粮食系统职工退休迁居外县、外省(市、区)者,其退休费、医药费、死亡丧葬抚恤费等各项费用开支,从一九七九年五月份起改由退休职工移居地的县、市商业局、粮食局按月垫付,年终进行结算,由退休职工单位一次偿付给移居地的县、市商业局、粮食局。本文到达前已按(74)商综字第8号规定所支付的上述费用,仍由支付单位核销,一律不再追补。
二、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职工,其退休费标准低于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所定标准的,可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起改按国务院新定标准发给。其提高标准的部分,在一九七九年五月份以前仍由居住地商业局、粮食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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