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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失效日期:1999-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来函,询问行业系统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10号令)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各行业系统的企业应参加当地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下同),并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过去没有缴纳的基金,应予补缴。

  上述原则适合所有部门和系统。中央各有关部委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做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与各行业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失业职工的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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