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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贯彻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司《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1999年9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今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9〕69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为了认真落实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水平,在《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1998〕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1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及今后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要按照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鉴于1999年7、8月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发放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已经结束,各地要组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7、8月份提高标准部分的补发和补缴工作。

地方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补助;驻省中直企业所需资金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各地要抓住这次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已经下岗但尚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尽快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生活,促进再就业。

二、关于提高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县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应低于当地最低劳动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合同期满未续订和提前解除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1999年下半年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地方,可先用省级调剂金解决,按规定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以各地今年6月底以前的保障人数和现有保障标准为基础,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各地对现有实际保障对象要登记造册,以便准确兑现。对超出省核定人数的,按国家规定,原则上由地方财政负担。要积极协调,确保地方财政应拿的保障资金足额到位。要抓好保障金的落实,务必在提高保障标准前,尽快兑现拖欠的保障金。同时要抓好今年6月底后新增保障人数的保障金落实工作。国家补助金的拨付要与地方财政资金同步,对拖欠保障金的,省里将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绝不能出现中央资金比当地政府拿出的保障资金多的问题。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的时间及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给企业1999年6月30日前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

(二)调整的方式和水平。

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本着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是:相当于厅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32元;相当于副厅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12元;相当于正处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92元;相当于副处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72元;相当于正科级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6元。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6元。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标准是:198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1996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25元。

(三)本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省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解决。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解决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方面的遗留问题。

1.对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政函〔1997〕63号)规定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从1999年7月1日,纳入社会统筹,并按照统筹范围分别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企业,仍由原渠道解决。因按照吉政函〔1997〕63号文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而增加的基金支出,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2.1995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厅、省社会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地区、寒冷和工龄等项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三项津贴”待遇。对尚未将“三项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要尽快纳入。

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助、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32号)规定,给国有企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的50元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在今年9月份,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参加省级统筹企业补发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的资金数额,以1999年8月份各地上报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拖欠数额为基数,对上报的拖欠数额不超过1998年上报拖欠数额的,按1999年8月份上报的拖欠数额全额予以补助;超过1998年8月份上报拖欠数额的,按1999年8月份上报拖欠数额的75%予以补助。对在省财政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补发。尚未参加省级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各地和企业自行解决。

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切实做好这次补发工作,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严掌握政策。

(一)企业以各种形式筹措资金,已给离退休人员全额发放了养老金的,不应再视为拖欠。

(二)企业已经以实物或以欠发的养老金抵顶购房款等形式实际发放养老金的,不应再视为拖欠。

(三)按照吉劳险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三项津贴”在1996年12月31日前不纳入统筹。因此,1995年12月至1996年12月期间拖欠的“三项津贴”应由企业补发。对1997年以后拖欠的“三项津贴”,要按照同步原则,即对由于在职职工未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原因未纳入统筹而存在的拖欠,应由企业补发。

(四)1999年以来扩面中新参加保险的单位,其未参加保险之前拖欠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补发。但已按规定全额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其从补缴起始时间之后的拖欠应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五)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已从资产中预留支付养老金所需资金额度,但因资产尚未变现,拖欠的养老金应预补发,但剩余资产变现后应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六)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欠发的养老金,应预补发,交其法定继承人。

(七)以前曾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从1995年7月1日以后既不报表,也不缴费的企业,视为自行退出社会统筹,其拖欠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补发。

(八)省下拨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公司不准以补助款抵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准以补助款抵扣离退休人员应交的有关费用。补发拖欠养老金后补助款有剩余的,由市州收回。

六、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和医疗补助标准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工作将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今年9月15日前落实国家提高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第二步,从明年1月1日起落实省里再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一)提高在乡老兵定补标准和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在乡老兵的定补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在职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这笔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新提高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在国家给在乡老兵每人每月提高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的定补标准是: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新增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新增45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新增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新增20元;荣立过三等功以上的,在原每人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上再加发5元。对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医疗费2元,即每人每年24元。省里提高的定补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七、关于组织实施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级劳动、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集中力量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在9月中旬使受益人员的新增收入得到兑现,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

(二)要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劳动、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要求,对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标准、保障对象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送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和社会保险公司备案。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劳动、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做好各项资金核拨工作的同时,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到基层和企业,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及时反馈情况。本次提高保障和待遇水平的工作时效性、政策性强,全社会普遍关注。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提出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要随时掌握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要做好处理预案,防止矛盾激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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