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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实现我市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目标,经研究,现就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全市框架相对统一、待遇大致相当、体现社会公平、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农村基本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

  建立公平的城乡就业机制。改变城乡分割的就业政策,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城乡劳动力平等竞争、同等就业、同工同酬。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构建以公共职介为主导、民办和特色职介为补充,联网运行、信息共享的就业服务网络。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建立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对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形成“培训——认证——就业”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时,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进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到2010年,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率达到80%左右。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未升学而有就业愿望的应届初、高中毕(修)业生和25周岁以下的初次就业的青年人,参加就业前为期半年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就业上岗做好准备。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要求,充分调动用工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建立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10年,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 (工种)中劳动者全部持证上岗,其他工种中70%的劳动力达到初级以上技能。

  三、完善农村体系

  完善农村基本制度。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实施步骤上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并轨,做到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与城镇企业相统一。将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业等)为主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缴费比例与城镇企业相一致,缴费基数可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 50 %左右确定,每年由市和县级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纯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级市(区)自行确定,其中个人负担按50%左右掌握。纯农户中的低保户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和集体解决。完善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民发放养老补贴,尽快实现全覆盖,补贴标准由各县级市(区)确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薄弱村除外)解决。相应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

  完善农村制度。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逐步推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在籍居民,持有两年以上暂住证并在当地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居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保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组成。保费包括参保者个人缴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参保者所在单位(业主)扶持、财政资助三部分资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三年内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上。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建立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建立统一的制度。逐步统一城乡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金缴付、失业救济金领取等方面的政策。从 2004年9月1日起,我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均按相同标准征收失业保险费,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作有序”的要求,构建标准有别、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体化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努力形成随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消费水平、物价指数变化而适时调整的运作机制。

  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五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灾民和因病、因残、因灾、因祸造成的困难人群,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建立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脱贫援助和社会互助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救助所需资金由政府统筹解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县级市(区)政府要对各类帮困基金进行梳理,加强监督,防止多头救助,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总体思路,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国土、财政部门应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 70 %、安置补助费和政府出资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相关账户。按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同时建立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将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适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录用被征地农民。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并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失业登记制度,发放《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对其中的“4048”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拆迁问题。因征地导致农民住房拆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货币安置、产权置换和按规划易地重建、集中居住等方式进行安置。鼓励农户选择货币安置、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并在经济补偿上予以适当倾斜。农户被拆迁房产的价值,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区位差价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的方式确定。在房屋产权置换或易地安置过程中,征地拆迁人应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六、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为鼓励广大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对象为本市农村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的标准发放,发放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对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奖励对象,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金不影响奖励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奖励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建立农村基本保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必须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目标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和各县级市(区)政府要建立由农村工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基本保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农村基本保障制度建设的合力。

  完善农村基本保障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工作机构。撤销原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其人员、职能和基金并入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人力资源管理所)。各镇(街道)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人力资源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基本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工作;开展农村基本保障制度的宣传、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对象的审核,以及农村生活、住房、教育、医疗等救助对象的审核。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人力资源管理所)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由各县级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中应包含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工作专职人员编制各1-2名;新进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公开招考,鼓励采用合同制形式录用工作人员。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人力资源管理所)人员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村(居)委会可配备协理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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