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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根据国家有关养老、的规定,现就我省制度改革若干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现行的退休制度,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本省养老、失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

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执行。

五、本决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应尽快提出《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条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抓紧制定、修改相应的配套规章,保障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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