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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促进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职介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管理劳动人事档案及联系办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相关劳动人事和事务的一种代理服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职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各项事务代理服务。

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第三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共职介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达到法定劳动年龄需要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人)。

对自愿接受相关代理服务的各类学校或符合就业条件的学生,根据代理协议,可代为保存和管理学生档案。

劳动保障事务可实行单位集体代理,也可对劳动者个人实行个体代理。

第四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属单位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保障事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共职介机构代理;州、市属单位的劳动保障事务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共职介机构代理;县、区属单位的劳动保障事务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共职介机构代理。

无固定用人单位的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由其自行选择公共职介机构代理。

第五条 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公共职介机构对要求委托代理的单位、个人,代理以下劳动保障事务:

(一)职工劳动人事档案的保管、查阅和转递;

(二)出具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下同)的档案托管人员从事合法社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因工、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证明,代办有关出国(境)手续;

(三)代单位招聘所需人员,为求职者推荐就业岗位;

(四)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的缴费和基金转移及协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档案托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五)代办档案托管人员的工伤及伤残等级申报;

(六)职业技能培训推荐,职业技能鉴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及有关证书的申领;

(七)代办档案托管人员交流手续和符合国家政策人员的"农转非"申报手续;

(八)为委托代理的单位联系办理审核和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联系与协调;

(九)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十)与劳动保障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共职介机构与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事务代理与服务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和。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托管档案的流动就业人员(不含设区的市的城区之间流动)计划生育管理,由其原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或者从业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各级公共职介机构应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代理劳动保障事务时,严格查验、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有关手续不全的,不接受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第八条 档案托管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劳动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不属于代理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职介机构与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代理关系,并以代理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的各项事务 ,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向代理机构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各种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

公共职介机构受理的各项代理事务,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职能机构分别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档案涉及个人隐私,未经批准,非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个人档案的托管业务。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程序:

1、单位委托代理,应先向公共职介机构提交单位的申请报告及资质法律文书,填写《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附件一);个人委托代理,应先提交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填写《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见附件二);

2、公共职介机构在接到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验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对能否接受委托代理作出答复;

3、公共职介机构依法与有代理委托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明确代理的事项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与个人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由委托者个人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4、接受委托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代理服务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代理合同有效期满时,双方代理关系自行终止。委托单位或个人如需续延代理关系,应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原合同书及有效证件材料,到原公共职介机构重新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合同双方如有一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者解除代理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代理合同相关内容或者解除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期间,当事人及代理服务机构,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双方建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1、《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略)

2、《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略)

3、《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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