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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军分区批转市民政局等部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宜部队:

  市政府、宜宾军分区同意市民政局、宜宾军分区政治部、市双拥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工作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宜宾军分区政治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双拥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工作,对于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积极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巩固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成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要求,参照我省其他市、州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及子女入学等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随军家属随调和考试录用问题。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根据安置任务和本人实际情况,每年合理拟订计划,协调驻军所在地有安置能力的接收单位逐步解决。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收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随军家属。市人事局、市编办每年为无工作随军家属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安置岗位,由市人事局、市双拥办、市人才交流中心、军分区政治部面向驻宜部队无工作随军家属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二、关于无工作随军家属培训问题。为提高无工作随军家属的上岗就业和竞争能力,每年对无工作随军家属免费培训2次。市财政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划拨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根据随军家属培训需求,提出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者,培训机构发给相应证书。培训前部队政治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关于无工作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交流中心每半年为随军家属举办一次专场招聘会,帮助其实现就业。招聘会前,由市双拥办向招聘会组织者提供随军家属的情况,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交流中心应主动与一些有用工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含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安置随军家属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安置一名随军家属,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非本人原因,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下岗。为专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对无工作无收入的随军家属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解决(具体实施办法附后)。

  五、关于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一)驻宜部队干部直系子女凭父母军官证和政治部门证明到驻地城区“军民共建单位”学校就读不收寄读费,就读其它学校,寄读费减免50%以上。

  (二)根据国家高中招生限分数、限人数、限名额的“三限政策”,驻宜部队干部直系子女初中升高中时,若没有上正式录取分数线而上了择校生分数线又自愿择校就读的,可由部队书面与所报考的学校联系,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并在择校费上减免50%以上。驻宜部队在编正式职工子女入学入托参照此规定执行。

  附件:驻宜部队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切实保障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结合宜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宜部队,是指宜宾军分区机关、宜宾军分区干休所、各区县人武部、61902部队、63819部队、武警宜宾支队、武警宜宾消防支队、珙县玉和空军雷达站、各军代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并经部队政治机关正式批准和办理了随军手续,与干部同在一地生活的配偶。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标准可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升降及我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适当进行调整。

  第五条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解决,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划拨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干部家属随军到部队驻地未安排工作且无收入的。

  (二)干部家属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且无其它收入的。

  (三)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办理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且无收入的。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干部随军家属在部队驻地安排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有收入的。

  (二)干部家属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部队居住,户口不在宜宾市,无工作且无收入的。

  (三)干部家属未安置或下岗失业后,自谋职业(指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有收入的。

  第四章 补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享受当年度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初审,于11月底前向市双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

  (三)随军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待业或下岗失业证明;

  (五)《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审批表》。

  第十条 市、区县双拥办在接到部队申请,经与军分区政治部、区县人武部对上报材料进行联审后,应在自申请递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双拥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或区县人武部)联合审批,并报市、区县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双拥办的书面审核结果,划拨给部队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底集中审批一次。

  第十四条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和发放,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停止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领取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干部,在转业、复员、离退休时,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干部牺牲、病故,家属从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领取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干部,从家属找到工作有收入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对连续3次发出安置通知而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停止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六条 确定、审核、发放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应实行政务公开和动态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军分区政治部(或区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区县双拥办在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审批、发放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生活补助的,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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