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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支持推动科研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规定为科研机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退休后计发待遇的影响,个人账户部分也可自愿从1995年7月1日起补缴。

  二、尚未参保的科研机构及其职工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和职工可只补缴当时规定的个人账户部分。单位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经审核,其差额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科研机构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年12月31日前在册职工,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应缴的费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其差额由省财政在2006—2007年两年内帮助解决;2001年1月1日后新增在职人员,其单位应缴费用由单位自筹解决;2006年1月1日以后,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科研机构参保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期补贴。2006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执行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根据国家《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从1999年《条例》发布之日起参加失业保险。考虑到科研机构的实际困难,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从《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执行之日起(2003年1月1日)补缴。特殊困难的,经全体职工讨论同意,也可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在册职工其单位应缴的费用,单位负担有困难的,经审核,其差额由省财政在2006—2007年两年内帮助解决;2000年1月1日后新增在职人员,其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2006年1月1日以后,由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由于科研机构未参保缴费所形成的滞纳金,在按上述办法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予缓缴。

  六、科研机构尚未参加的,按属地参保原则和有关规定应尽快参加医疗保险。已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的,改制后可继续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与单位解除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在省直参加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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