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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培训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和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 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仍保留农业户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资金来源和征收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分别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琅琊、南谯两区统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即集体留存部分的50%),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筹集;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补足。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负责将统筹资金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统筹资金的具体筹资办法自行制定。

  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琅琊、南谯两区统筹资金的支出计划,需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划入两区财政专户。

  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一次性缴费3600元;二档为一次性缴费6600元。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个人缴费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机构负责征收,并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2)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为: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个人账户资金30元;

  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5元,个人账户资金55元;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本意见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次月起支付。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1996年起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时须一次性补缴到不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相同。达到规定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宣传、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琅琊、南谯两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实施的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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