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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总体要求,结合池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市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采取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

  (四)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规定建立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五)要统筹做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要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六)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要做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06〕15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衔接工作。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自谋职业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八)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2009年以后税收政策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九)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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