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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广东省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根据广东省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省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省厅和省人事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08〕5号文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各地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另行制订。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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