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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 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 现行的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3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城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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