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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要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逐级分解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失业调控、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裁员等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继续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探索建立鼓励企业稳定就业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大量裁员行为,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

  。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使、社会救助、自主创业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推动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不断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在2008年底以前审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审批的,按新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从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从2万元提高到5万-8万元提高到100个百分点。具体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商有关单位制定。

  。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创业管理和运行机制,健全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政策措施体系,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收费行为,形成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过程的指导服务,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我市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申请认定程序和资金来源渠道,由市劳动保障局商有关单位确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和失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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