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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府责任,把促进和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促进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加大资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发展省内外贸易和省际经济合作,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就业、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工作。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用好大学生创业基金,鼓励支持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创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鼓励支持在大、中型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增强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企业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即将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等“一条龙”就业服务。

  (四)开展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失业的调控。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且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以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五) 实施目标责任制,确保就业任务完成。要进一步完善责任目标,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长期失业人员、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发挥积极就业政策实效

  (六)继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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