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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
www.110.com 2010-07-01 18: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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