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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新劳动法第四十条的司法解释
www.110.com 2010-07-01 18:17

  中第四十条的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特别是对于第(三)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是什么?另外,我们凭什么来判定用人单位发生了所谓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谢谢了。

  请教高人:

  是否有关于新劳动法中第四十条的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特别是对于第(三)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是什么?另外,我们凭什么来判定用人单位发生了所谓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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