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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
www.110.com 2010-09-03 10:4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18号
发布日期:2000-7-10
执行日期:2000-7-19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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