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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中医药行业职工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医药)》中所列的中医药行业46个特有工种的人员进行技术等级鉴定(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法令、法规,审定、发布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办法。

  2.对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3.负责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4.负责《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5.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6.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审核,报经劳动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7.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资格认定和审核,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8.审核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药行业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及中药企业集团职责:

  1.负责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需要建立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5.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三)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条件,负责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资格审查工作;

  (四)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有关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参与推动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对从事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中医药行业46个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考核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建立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对其建站进行条件审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和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当地劳动、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开支渠道按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要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必须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1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试鉴定;

  (七)应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进行,每3年评估1次。评估主要内容是: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评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报劳动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类别的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考评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医药)中所列的中医药行业46个特有工种相对应的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等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

  (二)中医药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重新就业、转岗以及复岗等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的在岗技术工人;从事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工作的专业对口的持工学校或相当学历职业技术学校的毕(结)业生,经过正规初级工培训后,可申报参加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过劳资部门同意由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工培训后,可申报参加中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或经过劳资部门同意由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工培训后,可申报参加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符合技师任职条件的,可申报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五)担任本工种技师职务3年(含3年)以上,符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的在岗技师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六)在本岗位技术工作上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或高一等级资格鉴定。参加国家、部(省)、地(市)级技术等级比赛获前三名的技术工人,经本省中药行业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申报高一级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程序: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考核计划,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鉴定站应在每次考核前1个月发出报名通知,于考前1周截止报名。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到鉴定站指定的地点报名。报考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还须持原《技术等级证书》或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技术水平的资料。

  (三)鉴定站对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或任职资格评审表,发给准考证。准考证及存根应贴本人近照2寸免冠照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持假证件报名的,应扣留其假证件,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1年内取消其考核资格,(四)考生应持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鉴定站应试。鉴定站应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考核和评判。

  (五)鉴定站应于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和考试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到核查材料两周内将核查结果通知鉴定站。

  (六)鉴定站应将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查后的考核结果张榜公布通知考生。

  第十八条 经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中医药行业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术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人员,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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