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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聘用制度。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全市考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安排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五条 考评人员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考评人员资格申报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表》,提交本人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第七条 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考评人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一、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被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三年,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协议。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鉴定机构的鉴定实施计划及《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见附件2),批准组成考评小组并指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经验,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三、考评人员实行鉴定工作不定期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坚持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前两周将《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一式两份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例会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熟悉本次考评鉴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六、坚持鉴定后考评小组总结制度。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考评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并在《考评员手册》上提出评价意见。

  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托,负责对本次鉴定的考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考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流程及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考评结束一周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九条 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标准,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全市统一制定。

  第十条 建立考评人员业绩档案,记录考评人员的日常考评工作情况、业务培训情况,以及各鉴定机构对考评人员的评价意见等。

  第十一条 实行考评人员年度评议制度。年终考评人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考评员手册》等,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并抄送考评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实行考评人员聘任期末评估制度。评估主要依据考评人员受聘期间参与鉴定工作次数,日常管理档案和年度评议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奖惩

  每年年初结合考评人员年度评议情况,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予以评价。对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20日 劳培司字〔19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考评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采取分职业(工种)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8学时(不含实习时间),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技师和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鉴定要素细目表以及各职业(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培训的重点是各职业(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二、严格进行考评人员的资格考核与认证

  考评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考评人员考核大纲(见附件)的要求,由省或行业职业技术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下一级机构进行培训,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

  考评人员的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进行。公共知识的考核,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专业技能的考核由本职业(工种)国家题库管理机构组织命题;国家题库未及开发的职业(工种)可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通用工种的考评人员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行业特有工种的考评人员经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核,由劳动部核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三、做好考评人员的聘任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

  四、加强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按照鉴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小组组长,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要求履行职责。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鉴定前考评小组集训制度。各考评小组组成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实施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的人员进行集训,以帮助考评人员熟悉本次考核鉴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同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应加强对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各考评人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向鉴定所(站)派遣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监督考评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各考评人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也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根据需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组织质量督导员和鉴定所(站)负责人对考评工作进行讲评。

  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应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请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五、开展考评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年终,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本年度参加实际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进行评议。各考评人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中的记录,组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人员和现场督考员分别对考评人员提出评议意见,并评定等次,报经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抄送考评人员所在单位。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报请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在考评人员聘任期末,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应对聘任的考评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和年度评议结果。评估结果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考评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机关,作为其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核大纲(试行)(略)

  附件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组成推荐表》(式样)

  鉴定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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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机构 |    | 电话 |    |联系人|     | 鉴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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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工种  |  鉴定人数  |            考评人员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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