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职业培训等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

  要按照面向市场、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保证质量、服务就业的要求,全面推进技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合理调整技工学校布局,实现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从有利于发挥培训资源优势、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出发,对我市技工学校布局进行合理调整。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教育规模,提高办学层次,使技工教育结构上趋于合理,整体上有新的发展。技工学校可以联合起来,成立技工学校联合培训集团,实行董事会管理,以契约和经济手段实现专业设置、教学管理、设备使用、师资安排、招生、毕业生安置的统一协调,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区县政府要对区县办技工学校加以扶持,逐步提高办学层次,使其成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龙头。企业办技工学校是企业职工培训基地,不应视同企业办社会,一味剥离,有条件的应当继续办好,招生确实困难的可改为职工培训中心。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资金无保障的技工学校,以及连续3年不招生或招生数量很少的技校,要通过整顿、兼并、联合,促其转化,仍无起色的予以撤销;一套班子多块牌子且办学不是以技工教育为主的学校,撤销其技工学校建制。计划、城建、财政、土管、物价等部门对于技工学校要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在布局调整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校性质、挪用侵占国有资产。未经省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确需变动的,必须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签后转报省审批。

  (二)重视技能训练,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层次。技工学校要坚持为生产一线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的方向,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并注重企业员工素质教育。要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实习教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实习场所建设,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实习教学设备不能落后于当地先进生产设备水平。实习工厂(场、店)可以享受减免税照顾。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坚持2年或3年学制;招收大、中专或高中毕业生的实行1年或2年学制,可主要进行操作技能训练。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手段组织教学。要开设复合型专业,培养学生一专多能,可将微机、外语和就业指导作为技工学校的必修课程。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创业能力,重视对学生的法制观念、就业观念、职业道德以及企业文化的教育,使学生真正能够适应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