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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区2007年度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无锡市区2007年度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加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促进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度跨省份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7]10号、苏财社[2007]5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补助对象

  2007年度我市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助对象,是指在经确认的用人单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接受教育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其相应证书,并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

  1、我市用人单位对已在本单位就业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等各类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和相应等级,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用人单位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30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40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50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800元/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150元/人。

  (二)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

  1、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按计划招收拟在本市就业或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相应等级和就业率对培训机构实行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科目及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创业培训:按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的职业技能教育项目

  1、我市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与外省市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或招收跨省份农村生源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其学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含中级)并在我市就业的,可按取得证书的人数和相应等级对学校实行一次性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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