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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技工学校:

现将《海南省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使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鉴定对象

(一)技工学校毕业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工种考核鉴定。

(二)修业一年以上的技工学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所学专业工种技能考核鉴定。

(三)本人自愿,可申报第二专业工种考核鉴定。

二、申报条件

(一)修业满一年以上的技工学校在校生,可申报所学专业工种初级工考核鉴定。

(二)修业满二年以上(学制二年修业一年半以上)的在校生,可以申报所学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也可申报第二专业工种初级工考核鉴定。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直接申报所学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已经取得第二专业工种初级工的,可申报第二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

(四)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可申报所学专业工种高级工考核鉴定;未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的在校生,可申报所学专业工种中级工考核鉴定。

三、考核内容

(一)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依据国家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

(二)鉴定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和技术业务水平两方内容。思想政治表现,主要是考核学生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道德品质等;技术业务水平,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四、考核办法

(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由所在学校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5%。考核合格以上的,方可申报技术等级考核鉴定。

(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分为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技术理论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选择内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

(三)考核鉴定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凡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项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

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不合格者,毕业前可再申报考核;但申报同一工种同一等级考核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四)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没有试题的专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命题,报省人事厅批准后采用。

(五)技工学校学生技能鉴定考核每年进行二次,5月份进行毕业生技能考核鉴定,12月份进行在校学生技能考核鉴定。

五、报考程序

(一)参加考核鉴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个人总结等有关考核材料。

(二)所在学校对申报考核鉴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思想政治表现考核,作出等级考核的推荐意见,并按申报等级、工种分类填写《海南省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名册》,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准考证,并凭准考证到指定的考核鉴定点参加考核。

六、证书与待遇

(一)经考核鉴定合格者,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主要凭证和境外就业、出国劳务、研修时办理技术等级公的有效证件。

(二)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据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在相应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择优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七、组织实施

(一)技工学校学生考核鉴定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必须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统一组织下,切实做好实施工作,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学生考核鉴定坚持就近就地、确保质量的原则,统一安排在省内实行鉴定,个别工种如无法鉴定需要到省外鉴定的,必须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遣送学生到省外鉴定的,其鉴定结果不予承认。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未参加所学专业(工种)考核鉴定的,不得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四)技工学校毕业生考核鉴定实行年度通报制度。对毕业生中级工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90%,省级重点技工学校75%,合格技工学校及其它60%)的专业,通报批评;毕业生考核鉴定成绩突出的学校和班级教师,给予通报表彰。

(五)学生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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