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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富民兴攀”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统筹城乡发展的“十一五”规划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加强就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面临的首要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就业优先”和“富民优先”,把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作为第一责任,按照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性任务统一起来,确保各项就业政策和增收措施落到实处,大力促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使全市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今后几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坚持“同等条件,本地优先”的就业指导原则,帮助我市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广大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以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实现城乡居民增收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就业统筹协调发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1、调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按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2、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定期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协查制度。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予以注销。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并缴纳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无息借款政策

  1、对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具体项目另行确定),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大力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建立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过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无息借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社区协助银行收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贷款回收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本市农民进城务工或就近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急需少量启动资金的,从小额无息借款中予以扶持,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的“404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稳定性和鼓励自谋职业。对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4045”人员(2008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下同)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已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1/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工,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经、财政、就业部门审核后,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年1000元的社保补贴。

  (五)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六)就业困难对象援助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再就业政策援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岗位原则上安排我市就业困难对象。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特别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公益性空岗,凡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掌握和调配,优先用于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成绩突出的社区、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就业困难对象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的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养老和的大龄特困人员,给予社会保险援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4、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宣传工作,采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上门或举办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扎实推进“一帮一”就业援助行动。

  (七)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运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奖励扶持等。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土地收益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分配下拨,要与各县、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绩效等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加强就业管理工作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立足于发展经济和促进充分就业,把就业问题与经济结构和城乡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统盘考虑,协调推进,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发劳动密集型服务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在挖掘一、二产业就业潜力的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引导扶持劳动者从事社区、物业、旅游、信息等新兴服务产业;在培植壮大骨干企业的同时,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其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体;在扩大国有、集体企业就业门路的同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国有、集体、合资、独资、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就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劳动者,鼓励劳动者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逐步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主渠道;在提高城市吸纳安置劳动力能力的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和扶持小城镇发展,使小城镇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和城市新增劳动力新的增长点;在立足本地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劳动力向市内外其他地区转移,向国外转移,实现劳动者异地就业。

  (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

  1、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2、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劳务输出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3、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要求,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在发展中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劳务派遣对口培训力度,完善劳务派遣奖励扶持机制,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岗位稳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就地转移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2、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技能培训为重点,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采取各种培训手段,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专项培训项目。对农村扶贫对象实施培训就业扶贫工程,并减免初次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减免费用在财政安排的“劳务扶贫工程”经费中列支。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按我市已有规定执行。

  (五)完善失业调控政策,加强就业管理

  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科学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2、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4、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1、做好城乡一体化就业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四级就业服务管理组织,统筹抓好城乡一体化就业工作。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积极探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完善进城和跨地区就业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对城乡各类求职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城乡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保障、统计、工商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市场调查分析和城乡就业变动会审制度,即时准确掌握城乡失业率和劳动力供求变化。逐步建立就业实名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及时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等手续,为劳动者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二)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

  切实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在重点街道、乡镇建立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培训基地;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并合理安排资金,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逐步延伸到全市所有乡镇和社区。拓展就业网站功能,完善网上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三)完善就业培训体系

  1、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职业教育。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建立创业项目奖励机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对项目推荐机构或推荐人员按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2、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3、开展公共职业实训基地建设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级公共实训中心,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积极推进青年见习制度,建立一批条件合格的见习单位,加强对见习单位的检查与指导,充分发挥其培训示范效应。要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他们通过就业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4、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役制度。贯彻落实“先培训,后就业”方针,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役制度,鼓励本市城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才进入职业岗位,对其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指定的工种)和特种作业操作考试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特种作业操作考试补贴,所需资金在本级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四)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以建设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制度配套、服务高效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目标,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要切实解决平台工作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等问题,做到“人员经费、社会保障、工作场地、规章制度、人员培训”五个落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将劳动保障职能向乡镇、村延伸,在重点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村、社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和失业人员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扎实抓好就业援助工作。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居民就业台帐,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积极引导其参加就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劳动,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攀枝花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为目标,鼓励就业,崇尚劳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确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六、建立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形成促进就业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1、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居民增收、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增收情况,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检查考核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市政府将每年定期召开就业工作表彰会,对完成目标情况成绩突出的县、区和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2、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电农机局、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移民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区)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就业形势,协调解决有关就业再就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工作。

  (二)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善监察执法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随意压低、拖欠和克扣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各类求职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就业环境。

  (三)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树立典型、整合资源、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要大力加强就业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开设经常性的咨询服务电话,解释答复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问题;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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