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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全市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精神,现将《北京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一:北京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一、原则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证书的原则。经鉴定合格,统一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象与范围

  在市、区(县)、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为社会求职者择业、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招用人才,提供咨询、指导及帮助的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应的职业指导员资格培训和鉴定。

  三、报名条件

  参加职业指导员资格培训、鉴定的人员,应按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指导人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鉴定。

  四、培训、鉴定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

  职业指导员不同等级的资格培训,应按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相应教材组织实施。即:

  依据《职业指导应用基础》、《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和《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应内容开展培训。

  (二)鉴定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鉴定。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分设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各等级鉴定包括:理论、实操和综合评定三项内容;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规定,除高级职业指导师的实操考核外,上述等级的理论、实操均采取闭卷笔答形式;鉴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时间实施。

  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本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并按《北京市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0〕80号)精神组织实施。

  五、培训资格

  (一)机构

  职业指导人员的培训,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机构中实施。原则上,区域内的职业指导人员(含: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应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学校中培训;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培训,由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二)师资

  开展对职业指导人员培训的教师,应接受统一的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指导人员培训教师资格后,方能上岗。

  六、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职业技能培训处负责制定《方案》及相关政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指导人员鉴定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统一鉴定和本市技师社会化考评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应鉴定与考评。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根据《方案》,负责组织征订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资料;组织职业指导人员师资培训和开展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资格培训。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方案》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通告,具体实施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各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社会招生、报名和培训工作。

  七、实施要求

  (一)职业指导人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应与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紧密结合;相关部门应指导残联、妇联等系统积极推进相关人员的培训、鉴定工作。

  (二)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主动与相应培训机构配合,提前做好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依据职业标准,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2、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

  3、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

  (三)为保证职业指导人员鉴定质量,考评员由鉴定中心统一管理,监考员由全市统一调配,同时加强对鉴定过程检查巡视,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1〕13号 2001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9年9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工作要求作了相应补充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要求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特点,从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出发,结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残联、妇联等系统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要统一管理,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62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质量管理,不得随意简化培训内容、缩短培训时间、改变鉴定程序。对申报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人员,在培训中应增加国内外相关新知识及其应用成果的内容;在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首次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0〕14号)执行。为帮助各地提高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师资和考评员、考务人员业务水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于今年第二季度组织举办示范性培训班。

  三、2001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考核鉴定时间为10月10日至15日。考核鉴定等级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考核鉴定科目为理论考核、操作考核、综合评定。各等级的理论考核,均采取闭卷笔答形式,采用“四选一”题型。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三个等级的操作考核,均采取闭卷笔答形式,采用典型案例分析题型,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高级职业指导师的操作考核,采取论文答辩形式,答辩时间为40分钟。各等级的综合评定,仍按62号文件执行。考核鉴定不及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补考不及格科目,其及格科目成绩两年内仍然有效。补考合格者,按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补考随每年全国统一考核鉴定进行,不另行组织。

  四、为保证各地职业指导人员考核鉴定工作需要,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专门准备了试卷、题卡、考试资料等考核鉴定用品。试卷包括:知识试卷,操作试卷、综合评定表;题卡包括:信息卡、知识机读卡、操作机读卡、综合评定卡。预订办法按《关于预订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试卷及考试资料的函》(中就培函〔2000〕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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