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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再就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海南省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就业培训的管理,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素质,促进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再就业培训的政策和我省“三年六万”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就业培训是指针对下岗职工组织开展的提高再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训。

第三条 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没有在社会找到其他工作,并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培训要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每一个下岗职工都能及时接受职业指导培训;使需要转换职业或岗位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年内,能够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使有创办小企业意向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下岗职工,能够免费接受小企业创办者培训。

第五条 再就业培训采取政府指导和扶持下的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县的再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单位与培训伙伴

第七条 再就业培训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培训目标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教学资料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应专业(工种)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担任教学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有保证教学的教室和实习实验设备、场地及相应的原材料。

(四)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属下的就业训练中心,各类技工学校应当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单位。?各类职业学校、大中专门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成为再就业培训单位。

各行业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依托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鼓励工会、商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参与再就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 再就业培训单位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但以培训中级技能以上等级为主要任务的再就业培训单位,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须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其中,海口市、三亚市管辖的以培训中级技能以下等级为主要任务的再就业培训单位,由海口市、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条 审批机关受理再就业培训单位的申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并在2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再就业培训单位,由审批机关颁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再就业培训单位应根据专业设置,配备专兼职教师,实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单位应当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招生、教学、实习、考核等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再就业培训单位应与一个或多个再就业服务中心结成伙伴,再就业服务中心亦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再就业培训单位联合。伙伴关系确立后,必须签订再就业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在组织、培训、推荐就业、经费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实现对下岗职工的培训。结成再就业培训伙伴关系,应以有利于下岗职工参加培训为前提,并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目的。

第十五条 再就业培训伙伴双方职责。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l、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就业岗位的需要,制订下岗职工培训计划,积极引导、组织下岗职工到再就业培训单位参加培训。

2、配合再就业培训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3、对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下岗职工,优先推荐、安排再就业。

(二)再就业培训单位的主要职责:

l、结合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的培训要求,设置专业,确定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并采取灵活的方式实施培训。

2、根据下岗职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培训,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保证培训质量。

3,组织有鉴定要求的下岗职工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

4、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共同做好下岗职工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再就业培训单位应当将年终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培训下岗职工数量质量与再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培训收费和使用情况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审批机关年审。

第三章 报名与培训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实行推荐与自荐相结合报名、自选专业、考核发证、择优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参加培训,应先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名。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经同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安排到再就业培训单位参加培训。

再就业培训单位接受下岗职工报名培训时,应验明下岗职工的有效证件,造册报同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再就业培训单位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及用人单位的要求,设置专业和确定培训标准,按照培训标准和接受培训人员的素质确定培训期限。

第二十条 再就业培训标准。

(一)实施就业资格培训的,必须依照再就业培训的要求和就业岗位标准,编制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报市、县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转岗、转业培训的,必须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市、县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技能等级培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 再就业培训应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编教材;无统编教材的,可自选教材,报市、县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再就业培训学制可实行全日制、非全日制、学时制。

第四章 考核发证与就业

第二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的考核由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内容按照培训标准确定。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就业上岗所必需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下岗职工愿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予以组织,经资格审查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下岗职工,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再就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任务量化,责任到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培训供求情况调查,及时掌握下岗职工的数量、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

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广泛收集职业需求信息,进行职业需求情况分析和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与再就业培训单位建立联系,为其培训下岗职工提供信息服务。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再就业培训单位接受下岗职工培训任务后,应当将培训工种、项目、期限、预算培训成本,报同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实施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下岗职工经同级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参加再就业培训,可减免报名费、培训费、技能鉴定费、职业资格证书费。但每个下岗职工只允许参加一次减免费用的再就业培训。

未经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核准自行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不能享受减免费用待遇。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省注册的用人单位,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的,再就业培训单位可为其免费培训合格的劳动者。再就业培训单位所需培训经费由审批部门全额补贴。

再就业培训伙伴为下岗职工积极寻找就业岗位,实施定向培训的,根据培训后上岗率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贴。再就业培训单位承担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根据培训效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再就业培训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补助费或再就业培训专项经费;

(二)从基金每年结余的培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再就业培训经费;

(三)其他来源。

第三十一条 再就业培训经费的主要开支项目:

(一)培训单位添置实习、实验设备;

(二)组织编写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资格等;

(三)特别困难学员的其它补贴;

(四)表彰和奖励培训单位、教职工和学员;

(五)支付聘用教职工的工资;

(六)再就业培训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再就业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列入预算的再就业培训经费由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企业组织培训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企业自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再就业培训单位应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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