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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第一阶段即社会团体自查阶段和第二阶段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已基本结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部署,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下一阶段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证书阶段。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进行过程中,国务院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对社团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法规和政策依据。同时民政部还依据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时间安排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依据新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审定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对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调整。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一)对原规定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的条件作以下补充和调整

  1、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审定工作中,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尤其是章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审核。社会团体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2、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仍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基金会不得办理存款、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已经办理的,要立即停办,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清收债权、清偿债务的工作。

  6、社会团体接受、使用国内外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7、按照中办发[1998]17号文件的规定,县处级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含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兼任。

  8、按照中组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组通字[1998]6号文件的规定,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的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9、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本行政区域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10、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11、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的资金条件由5万元以上调整为3万元以上。

  12、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13、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超过两届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14、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社团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对不符合国办发[1997]11号文件规定的保留条件和上述条件的社会团体,应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

  (二)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取消了非法人社会团体。鉴于目前地方性社会团体中非法人社会团体所占比例较大,短期内难以达到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因此,在此次审定工作中,对非法人社会团体仍按国办发[1997]11号文件规定的非法人社会团体的条件进行审定。但非法人社会团体必须在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上述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如在限期内达不到条件的,应予注销。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程序

  (一)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证工作的时间为1998年11月~1998年12月31日。

  (二)工作程序

  1、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应在1998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的审查工作,将本单位有关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查情况及对社会团体保留、合并、限期整改和撤销登记意见的材料,连同本单位所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在以下材料齐备后,方能进行审定:

  (1)《社团清理整顿报告书》;

  (2)社会团体章程;

  (3)由指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4)住所使用证明;

  (5)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3、对做出予以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单位通知社会团体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社会团体在办理换发证书手续时,应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填写有关表格,交纳相关费用,缴回原证书后,领取新证书。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对此次清理整顿中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予以保留并颁发新证书的社会团体,视为重新登记,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要求

  这次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是整个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关键的阶段。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艰巨。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集中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审定和换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体现从严的原则,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审定标准。审定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质量,绝不能走过场。前期已经进行审定和换证工作的地方,如审定标准与本通知的标准不符的,要按照本通知的标准重新审定。

  审定工作结束后,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做好检查验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民政部,由民政部综合上报国务院。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各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报告书》一份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鉴于目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设立和管理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原来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的备案制度改为登记制度,因此,在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对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民政部章
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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