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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法中撤销与非常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摘要」

  被撤销与被非常解除在德国劳动法中均系劳动关系终止之重要原因。但同归殊途,作为不同的法律机制,二者在目的、适用、成因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实质上的差别。笔者在首先概述德国劳动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试通过分析一具体案例,对二者在德国法中的不同之处做一简要介绍。文中所附德文谨供读者阅读时参考,所引用文献的作者一概使用其德文原名,意在避免不必要的误译,便于读者查阅。

  「关键词」德国法 撤销 非常解除 劳动关系

  一、基本概念

  “社会思想(Sozialgedanke)是劳动法(Arbeitsrecht)生命的汁液(Lebenssaft),甚或为其心血(Herzblut)。”1 因为雇员(Arbeitnehmer)在劳动关系(Arbeitsverhaeltnis)中对雇主(Arbeitgeber)人身上的从属关系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导致雇员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和社会生存安全都需要特殊的保障,劳动法由此应运而生2.这一基本理念决定了德国劳动法是雇员的特别法(Sonderrecht des Arbeitnehmers)的地位,它以保护雇员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为宗旨,其法律法规大多为对雇主单方强制性的(einseitig zwingend)规定3.德国劳动法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弥补(Arbeitsvertrag)主体先天不平等的缺陷4:

  - 通过法律规范(Arbeitsschutzrecht)确定强制性劳动保护规定;

  - 通过集体劳动法(Kollektivarbeitsrecht)保证集体行动(谈判和罢工等)的权利,维持缔约双方的力量平衡;

  - 承认共同决定权(Mitbestimmungsrecht)保证雇员可以通关企业委员会(Betriebsrat)参与企业决定。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债法上的合同,体系上它作为从属性劳务合同(abhaengiger Dienstvertrag,区别于独立劳务合同, selbstaendiger Dienstvertrag,如律师、医生等职业行为)在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简称BGB)中隶属于债编分论中的劳务合同(Dienstvertrag)5.劳动关系(Arbeitsverhaeltnis)是劳资双方持续性的、双务债务法律关系,尽管它通常是建立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故常可与劳动合同相提并论,也因此两者常被混为一谈,但其并非必然以劳动合同为前提6.德国劳动法界主流观点——“说” (Lehre vom faktischen Arbeitsverhaeltnis)7 以保护雇员为基本出发点,承认已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即便于劳动合同无效时亦为成立,从而使有利于雇员的保护条款在此种情况下同样得以适用,详见下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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