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对《赔偿办法》第3条第(1)项中“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如何理解,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而应得的工资收入;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包括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和尚未付出劳动但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可得的工资收入;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解释。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才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关。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赔偿办法》和《复函》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也应同《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适用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至少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确立了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如法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议、一方犯有严重过错或不可抗力时,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为雇员至合同期满应得到的劳动报酬[5].为体现《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特殊保护,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即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时,其所得赔偿可以大于其实际损失。《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下称《工会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下称《深圳规定》)第1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拒不改正的,发给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同经济补偿金)。
- 上一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究
- 下一篇:外派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该案
相关文章
-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被迫解除劳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被迫解除劳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 ·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员工上班聊MSN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办理相关
-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大条件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办理相关
- ·女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办理相关
- ·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