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理论 > 劳动合同 >
工资税前列支不需先签订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7-06 10:14

  工资税前列支不需先签订?本文以案件为例为大家详细探讨一下:工资税前列支不需先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最新案例

  某企业由于刚成立不久,运营管理还不是非常规范,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每月给职工支付报酬时都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最近,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对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有两位税务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的报酬,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同意见。一位税务师认为,只有支付给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位税务师则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职工工资能否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其工资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法理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的雇佣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那么,与企业有任职或者雇佣关系的员工究竟是指哪些员工呢?《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对于“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没有给出一个定义。但是我们可以参照财政部会计司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解释时,对“职工”所给出的明确定义,即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由此可见,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了与正式职工(即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被纳入了职工的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是企业职工中的一种。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区分“职工”与“非职工”的依据。加之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不同企业的发展阶段也千差万别,要求所有企业在雇佣员工时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很不现实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