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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卫劳动合同法
www.110.com 2010-09-04 16:40

    近日,几家全国性媒体的相关报道,让笔者感慨颇多。一是5月24日的《南方周末》以《保卫法》为题,记述了中国立法博弈由国内事件变为跨国行动的经过;二是5月25日《中国青年报》的“特别报道”显示,超过90%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基金的保障;三是5月27日的《法制日报》称,目前全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在20%左右,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在国内学界引起激烈争论的同时,也在公众中引发激辩,其中以上海美国商会和20余家美资企业公然威胁撤资为标志,集中表现了资方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抵制态度。资方趾高气扬的威胁,不仅受到中国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而且也受到美国国内各方的谴责。美国劳工组织、国会左翼成员及美国主流媒体纷纷谴责在华的一些美国著名跨国公司及其协会,称他们试图通过强硬的游说活动对中国正在审议中的法律草案施加影响,以限制新法赋予中国劳动者的新权利。不仅如此,美国立法机构――国会也在采取行动,敦促布什总统对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给予工人权利和保护的条款表示支持,谴责那些试图限制中国工人新权利的美国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分公司。

    中国的国内立法在美国赢得了热烈的支持,一场中国劳动合同法保卫战在美国打响,这说明什么呢?显然,我们不能用“干涉内政”来予以评价和回应。这种现象的出现,只能说明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以及赋予中国工人的新权利,是符合国家人权保护和发展方向的,也是顺应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潮流的,体现了中国立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根本不存在过分偏袒工人的问题。美国商会和美资企业以撤资相要挟要求对法律草案进行有利于资方的修改,完全暴露了少数企业片面追求高额利润、忽视工人合法权益的本来面目。当然,劳动合同法草案赋予工人的新权利受到他国劳工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强烈支持,也反衬出我国现行职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对落后和保障水平的低下,通过新法提高保护水平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

    严酷的现实――超九成农民工没能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劳动合同签订率仅20%,不仅印证了当前我国职工权益保护制度的落后、保障水平低下,而且也暴露了我国劳动执法主动性不强、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严重问题。在北京,竟有超过90%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对此,难道我们仅仅谴责和包工头的不良和盘剥,斥责他们缺乏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吗?难道我们不应把谴责的矛头,甚至是问责的对象转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劳动执法机关吗?在中国首都,首善之区,超九成的非法用工在各级执法部门的眼皮底下明目张胆、畅行无阻,到底是法律的缺陷,还是执法者的渎职?工伤保险不仅有法律制度保障,而且是强制推行的,那为什么这项对农民工重大利好的制度却长期以来沦为“画饼”呢?

    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确实是多方面的,不仅执法机关有责任,而且法律制度本身也有缺陷和不足,从而导致不少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难以完全落实和严格实施,使它们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豆腐法”。比如工伤保险问题,虽然名为强制推行,但在具体措施上给了用人单位太多的自由权,使其能够轻易地绕过法律制度,逃避工伤保险职责,工程单位的层层转包就可以把法律制度远远地甩在脑后,让农民工发生后,维权无门。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制度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对劳动者保护的方式和力度。超九成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属于非法用工,客观上要求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总之,保卫劳动合同法由国内事件变为跨国行动,中国的国内立法受到美国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强烈支持,以及超九成农民工被非法雇佣没有工伤保险的现状,共同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劳资博弈在任何时候都是非常激烈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一定要坚持侧重保护劳动者权利、着力平衡劳资关系的指导思想,切不可慑于资本压力,让劳动者继续处于极端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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