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媒体竞相报导了合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被解除一案,多冠以醒目标题“北京第一个被企业的工会主席”。其实,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此案非是第一桩。此案引发的思考确实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北京市总工会郑重表态:支持唐晓东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9月13日《北京晚报》报导:“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首例合资企业炒掉工会主席一事即将进入法律程序。今天上午,唐晓东告诉记者,他将根据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法律专家的时间安排,于明天或后天前往海淀法院起诉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据了解,今年初,41岁的唐晓东曾以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到海淀法院起诉,但海淀法院立案庭书面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 ‘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唐晓东是在8月30日被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他则认为该公司是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权益的行为。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这位为工人争取了不少权益的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恶运,这样的事件发生在中国是不能不令人愤慨的,这样的事件竟然发生在与日本合资的企业,知情人都清楚,发生在有日资的企业此类案件并非首例,这就更加引起了民众的愤怒之情。但是,情绪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也不能相信情绪;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怎样的呢?从媒体报导的情况看,我们看到的多是情绪化很浓的当事人唐晓东的说明,却很难看到此纠纷的来龙去脉,即此案的事实情况。几费周折我们找到了这样的一则情节:
去年11月3日,公司以唐晓东向北京一家媒体提供不真实的公司情况为由,决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贴出《关于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唐晓东应认真反思,写出深刻检查。当天下午海淀工会回应认为唐晓东反映情况属实。今年 1月9日,经过海淀区劳动部门三方协调会,三环相模公司撤销原决定,恢复唐晓东工作岗位,补发两个月工资;今年3月,海淀区卫生局在检查三环相模公司的集中式供水及生活饮用自备水源井时,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换发卫生许可证。这期间,唐晓东正担任该公司总务部经理的职务。公司认为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三环相模公司决定解除唐晓东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公司已经向上级工会进行了汇报。唐晓东回忆说,正是考虑到公司不合格的饮用水会影响职工健康,他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了公司的饮用水卫生不合格的情况。不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8月30日,公司通知唐晓东被解除职务,并给唐两天的时间交接工作。在该公司交给唐晓东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上,表明原因是唐在任总务部经理时存在失职行为。唐晓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他表示,自己承担的应是“领导责任”,由于此事由设备科专门管理,设备科的消毒人员应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责任。他认为,根据《工会法》,自己不属于严重过失,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
- 上一篇: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 下一篇:略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足和完善
相关文章
- ·试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 ·疑难知识点比较:事件、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 ·弃婴事实收养的法律问题分析
- ·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具体处理
- ·事实收养公证的法律效力
- ·不要相信老板口头承诺,用法律保护我们
- ·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法律事实
- ·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
- ·法律编纂的试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反思机
- ·法律编纂的试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反思机
- ·法律编纂的试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反思机
- ·刑事证据法的哲学基础之法律事实观
- ·论法律事实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互动
- ·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
- ·论法律事实
- ·法律学下的社会事实概念
- ·事实的法律追问——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阐释
- ·由谁承担本案待证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
- ·从一起案件谈事实劳动关系结束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