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2年9月,陈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周某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承揽《合同书》。陈某按合同建完主体工程后,将房屋的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了占某,口头议定粉刷验收后,在陈某工钱中支付560元给占某。占某邀请了王某帮工,并议定同时上工,平均分配。2003年4月14日,陈某用其在周某家挑选的树木,帮占某搭建吊架,但未搭完整。次日,占某和王某将吊架搭完整后再动工粉刷。当天下午三时许,由于搭吊架的树木霉烂而断裂,导致王某从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六级伤残。
二、分歧
对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房屋的总承包人,事故产生是由其选材不当所致,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占某是转承包人,王某是占某雇请的,占某是王某的雇主,应负次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占某系分包关系,占某接受分包后请王某帮工,且与王某同工同酬,故占某与王某为合伙关系,王某的损伤应由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责任;陈某在分包后帮忙搭建吊架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因陈某选材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过错比例和合伙责任划分,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占某与王某共同平均承担次要责任。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按过错比例划分: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占某(及王某)二人应负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分包合同。陈某承建房屋后,将部分外粉刷工程以560元包给占某去完成,且报酬在陈某工钱中支付。可见,陈某与占某之间形成了分包关系。但陈某分包后帮忙搭建吊架时既未完工,又选用了霉烂的树木搭吊架,是吊架断裂的直接原因,因此陈某存在重大过错,与王某的损伤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占某(及王某)二人在做工前,将陈某交给其未完成的吊架安装使用时,应尽注意检查的义务,而未尽此义务盲目使用,对吊架断裂亦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占某(及王某)二人应负次要责任。
- 上一篇:不能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设限
- 下一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两个问题
相关文章
- ·承揽人应否对分包过程中摔伤的帮工负责
- ·合同承揽人拒不履行义务和返还预付报酬的行为
- ·盗窃共犯应否对同伙故意藏匿的款物负责
- ·本案银行应否对客户账户损失负责
- ·违法分包人谋取的不当利益应否收缴
- ·本案B公司应否对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担
- ·本案B公司应否对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担
- ·承揽人无证作业受伤 定作人选任过错担责
- ·承揽人无证作业受伤 定作人选任过错担责
- ·并未承揽却将工程分包他人
- ·消费纠纷:购物车摔伤孩子,商家要负责吗?
- ·定作人不付款 承揽人有留置权
- ·共同盗出部分财物后而离开应否对总额负责
- ·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时不可自行变卖加工成果
- ·地铁是否要对乘客摔伤负责
- ·顾客因台阶太高摔伤,商家应否赔偿
-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避险人应否对损害结果负责?
- ·承揽人在委托方违约时应正确行使留置权
- ·住宿期间丢了车 酒店应否负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