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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应否对分包过程中摔伤的帮工负责
www.110.com 2010-07-06 10:30


    一、案情

  2002年9月,陈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周某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承揽《合同书》。陈某按合同建完主体工程后,将房屋的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了占某,口头议定粉刷验收后,在陈某工钱中支付560元给占某。占某邀请了王某帮工,并议定同时上工,平均分配。2003年4月14日,陈某用其在周某家挑选的树木,帮占某搭建吊架,但未搭完整。次日,占某和王某将吊架搭完整后再动工粉刷。当天下午三时许,由于搭吊架的树木霉烂而断裂,导致王某从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六级伤残。

  二、分歧

  对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房屋的总承包人,事故产生是由其选材不当所致,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占某是转承包人,王某是占某雇请的,占某是王某的雇主,应负次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占某系分包关系,占某接受分包后请王某帮工,且与王某同工同酬,故占某与王某为合伙关系,王某的损伤应由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责任;陈某在分包后帮忙搭建吊架的行为,属义务帮工,因陈某选材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过错比例和合伙责任划分,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占某与王某共同平均承担次要责任。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按过错比例划分: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占某(及王某)二人应负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分包合同。陈某承建房屋后,将部分外粉刷工程以560元包给占某去完成,且报酬在陈某工钱中支付。可见,陈某与占某之间形成了分包关系。但陈某分包后帮忙搭建吊架时既未完工,又选用了霉烂的树木搭吊架,是吊架断裂的直接原因,因此陈某存在重大过错,与王某的损伤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占某(及王某)二人在做工前,将陈某交给其未完成的吊架安装使用时,应尽注意检查的义务,而未尽此义务盲目使用,对吊架断裂亦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陈某应负主要责任,占某(及王某)二人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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