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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职业病却因主动辞职得不到相关赔偿
www.110.com 2010-08-14 16:13

简介:在公司上班15年,患上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和加倍补偿金的要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看台】

     马建堂(化名)在厦门某钢业公司上班15年,患上职业病,他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他主动提出,所以他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和加倍补偿金的要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1994年厦门某钢业公司成立时,马建堂就开始在这里工作,一干就是15年。2007年2月,马建堂因患疑似职业病被送进医院检查。

    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马建堂患的是“职业性中度噪声聋”。2008年9月25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其患,后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需配助听器。

     2008年11月27日,马建堂以邮件方式向厦门某钢业公司提出自2008年11月30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次日,他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9年1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得支付马建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21.8万余元,并驳回他的其他诉求。

    马建堂不服裁决,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建堂向法院诉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1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是马建堂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经济补偿金和加倍补偿金的要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助听器的费用、医药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法院认为应由基金支付。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08年11月30日终止,并判处公司赔偿马建堂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等22.4万余元。

    【法官提醒】

    患上职业病有权选择是否留单位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留在工作单位继续工作或者辞职后一次性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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