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不完备企业照付生活费
www.110.com 2011-02-19 16:58
小吴到H公司工作。双方在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由于小吴的工作业绩欠佳,所在部门经理于2006年12月10日找他谈话,劝他辞职。12月11日,小吴从公司内部网上下载了《离职交接表》,并按照《离职交接表》中的程序与
小吴到H公司工作。 双方在最后一次签订的《书》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由于小吴的工作业绩欠佳,所在部门经理于2006年12月10日找他谈话,劝他辞职。12月11日,小吴从公司内部网上下载了《离职交接表》,并按照《离职交接表》中的程序与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随后小吴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H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105572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2786元。经调查了解到,2006年12月10日,小吴的部门领导找其谈话并制作了《离职面谈表》,其中载明:面谈纪要系工作状态欠佳,经与本人沟通后,决定劝退。仲裁委认为,《离职面谈表》中载明的内容系双方谈话的内容,不能证明H公司对小吴做出了明确的的决定。而且,《离职交接表》中“人力资源部”的“经办人签字”与“人力总监签字”两栏为空白。《离职交接表》在形式上不具完整性,无法证明小吴的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因此,双方并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依然存续。由于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而小吴自2006年12月10日起没有为H公司提供劳动,H公
司应该向小吴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为此,仲裁结果为:1、H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吴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基本生活费;2、驳回小吴的申诉请求。
- 上一篇:被辞退后发现自己患病怎么办?
- 下一篇:辞职后 合同约定的奖金应支付
相关文章
- ·企业困难职工放长假应发放生活费
- ·企业降薪调岗 员工被开除获赔生活费
- ·职工在病假期间 企业只发生活费属于违法行为
- ·企业对挂靠人员是否应该支付生活费?
- ·北京规定困难企业定期放假应付生活费
- ·北京规定困难企业定期放假应付生活费
- ·北京规定困难企业定期放假应付生活费
- ·北京规定困难企业定期放假应付生活费
- ·北京规定困难企业定期放假应付生活费
- ·离职手续办理
- ·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
-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上班也享受生活费
- ·必要时子女可就自己生活费超出父母离婚协议提
- ·内退≠退休 内退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
- ·企业未开离职证明 依法赔偿一月工资
- ·用人单位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解雇吗
- ·生活费没增加无法追讨抚育费,法官建议离婚时
- ·赡养家属取得生活费是否免征个税?
- ·提供主要生活费是否进了赡养义务
- ·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