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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 合同约定的奖金应支付
www.110.com 2011-02-19 16: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赵扬 记者 晨迪) 在房产公司干销售的陈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由于单位的奖金发放方式是分批发放,余额必须在销售额超过3亿元后才领取,导致她辞职的时候尚有3万多元没有拿到。然而,销售额达到3亿后,单位又不愿意支付这笔钱了。气愤的陈女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赵扬 记者 晨迪) 在房产公司干销售的陈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由于单位的奖金发放方式是分批发放,余额必须在销售额超过3亿元后才领取,导致她辞职的时候尚有3万多元没有拿到。然而,销售额达到3亿后,单位又不愿意支付这笔钱了。气愤的陈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昨日,青羊法院判决陈女士曾所在的房产公司支付这笔奖金。

    2005年2月,陈女士在某房产公司从事销售经理一职。在薪酬待遇上,公司规定,1、销售经理月基本为3000元;2、奖金计提原则是销售经理按合同总金额当月已到账部分的1‰计提,奖金分三部分派发,当月发放50%、楼盘销售合同金额达2亿元时发放25%、达3亿元时发放余下的25%。按照这个规定,房产公司以分阶段按比例的方式向陈女士发放50%奖金34343.99元,仍有50%(32566.36元)未发放。


    2006年10月28日,陈女士向房产公司提出辞职,两天后陈女士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并进行了工资结算,公司并没有向陈女士支付剩余的50%奖金。2007年9月,陈女士得知房产公司销售已超过3亿元时,要求支付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扣发的提成奖金,遭到了房产公司的拒绝。


    2007年9月20日,陈女士向成都市提出申诉遭到驳回。不服气的陈女士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中,房产公司表示,陈女士在2006年11月初已离职,这表示双方已经解除了关系。陈女士应领取的提成已领取,她没有参与后续的劳动服务,所以在离职后不应再领取提成。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提出陈女士2006年11月就已离职、没有参与后续的劳动服务、不应再领取提成,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根据房产公司的规定,房产公司对陈女士奖金计提原则是销售合同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就发放,并未对后续服务或其他方面作要求。房产公司扣留陈女士的奖金提成,是陈女士离开之前就产生了的,应该支付给陈女士。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陈女士奖金提成3256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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