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付工资员工辞职败诉
www.110.com 2011-02-19 17:00
因企业拖了几天工资,员工一气之下提出辞职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离开,公司在多次催其上班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审理的结果竟是员工败诉。 李某于2002年7月到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
因企业拖了几天工资,员工一气之下提出辞职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离开,公司在多次催其上班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诉,而审理的结果竟是员工败诉。
李某于2002年7月到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签订合同期限为2002年9月29日至2004年12月28日,每月工资于次月5日左右发放,合同约定1000元。2003年12月15日,还没拿到上月工资的李某以公司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为由,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辞职,经批准后离开公司。公司多次催请李某上班未果,遂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公司认为,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延期发放的时间很短,不属于无故拖欠。按照公司规定,辞职申请需经公司研究后以公司名义作出,而李某只将辞职报告交给部门主管就离开公司,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
南京市审议庭受理此案件后,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发放李某工资的事实,但造成延发工资的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公司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无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解释道,《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应是劳动者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都要由主体双方或一方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本案中,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门主管并非劳动合同主体方,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越权无效行为。
- 上一篇:员工辞职公司要求返还“党课费”败诉
- 下一篇:已到手的年终奖辞职返还没道理
相关文章
- ·公司没钱工资"缩水" 员工辞职半年后讨薪败诉
- ·公司没钱工资缩水 员工辞职半年后讨薪败诉
- ·怀孕员工辞职公司要支付产假工资吗
- ·企业规定员工辞职1年内不得干同行业,律师称条
- ·员工辞职公司要求返还“党课费”败诉
- ·员工辞职要扣半个月工资?
- ·诉辞职员工老东家败诉 两名员工终审胜诉
- ·辞职员工是否可以凭调休单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 ·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
- ·单位拖欠工资致使员工被迫辞职怎么办
- ·员工辞职“七匹狼”扣工资
- ·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员工辞职获补偿金
- ·企业给予员工补休 能代替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吗?
- ·不能证明员工辞职公司败诉
- ·企业让员工先辞职后签新合同,工龄要重新算吗
- ·非员工辞职企业裁员要补偿
- ·企业规定员工辞职1年内不得干同行业,律师称条
- ·企业“工资转饭卡”引员工停工抵制 76人被炒
- ·员工受伤企业“不认人” 工资卡做证明
- ·出国培训14天"卖身"企业3年 员工毁约败诉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