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单位签合同,辞职也可获补偿?
www.110.com 2010-08-23 15:41
我是某单位的职工,自2005年3月开始在该单位工作。2007年5月,因母亲生病需要我照顾,我主动辞职。2007年7月份,单位说我的技术好,非要叫我回去工作,于是我又回去了。
但是,直到现在,单位一直也没有与我签订。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因为领导最近一直给我脸色看,我现在不想干了,想主动辞职,我怎么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2008年2月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在主动辞职后,于2007年7月又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到现在超过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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