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没有直接的和原公司的的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都没有。但劳动监察大队去查了一次,他们也承认了。我的案子现在在仲裁,但他们要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他们已经给劳动监察大队承认了,难道还要提供证据吗?是不是只要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证词就可以了。我想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是不是必须得有和公司的直接证明材料法院才立案?
律师解答:
你最好到劳动监察部门取得立案调查的笔录材料,作为仲裁证据,然后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相关知识:
1.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案件未经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先由劳动争议责任解决。当事人不服机构处理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前量程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劳动争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仲裁,因而导致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该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依法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涉及对多个事由多个人裁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案件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都必须符合法律关于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当事人对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分清当事人和事由为基础。是谁不服仲裁裁决,不服哪一项事由的裁决,不服该裁决提出了怎样的诉讼请求,等等,诸如这些问题,起诉时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而论。事实上,即便是裁决所涉及的多个人都不服裁决涉及的多个事由,一并作为集团诉讼的话,也很难作到“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更不用说一部分人对一部分事由不服的情况了。因此,对于裁决书涉及多个事由多个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审查受理,不宜笼统作为一案受理。
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仲裁的,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不受理,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的问题,法律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作为一个研讨题目,我们的基本思路和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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