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能否终止
案情简介:1988年12月董某经人介绍调入某出版社印刷厂工作。1995年12月31日,印刷厂实行制度,与董某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既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董某仍在印刷厂工作。2000年4月,经印刷厂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印刷厂向董某提出续订六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董某不同意,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印刷厂不同意董某的要求。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2000年9月,印刷厂以董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董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为董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董某此不服,向当地劳动提出申诉,要求与印刷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的规定,仲裁委裁决印刷厂与董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这是一起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政策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本案中董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印刷厂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由于印刷厂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又与董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董某仍在印刷厂工作),根据上述354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应视为印刷厂同意与董某续订劳动合同。因董某在印刷厂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在印刷厂与其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时,他提出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印刷厂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董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董某与印刷厂的劳动合同期满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董某已具备了法定的与印刷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印刷厂以董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六个月)业经本厂职代会研究决定为由,单方面以行政手段强行认可六个月的合同期限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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