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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协调机制探讨
www.110.com 2011-02-18 14:24

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协调机制探讨 安徽巢湖供电局 叶树稳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 劳动关系是指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者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

存在的问题及协调机制探讨

安徽巢湖供电局 叶树稳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

劳动关系是指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者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本质特点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已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最生动内容的体现。第一是整体性。劳动关系的这种在一定范围内表现出的整体性,是由劳动的从业关系、分配关系和组合关系等各部分内在联系决定的,共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二是活跃性。劳动关系的这种活跃性,是与生产关系的其它部分相比较而言的,主要源于经济活动中人的因素,使劳动关系的不断调整和更新,以致成为生产关系中最能动的部分。第三是从属性。也就是生产关系涵盖劳动关系,两者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和制约了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2、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的本质体现。在社会经济关系中, 劳动关系具有直接性、具体性和本质性的特点。其直接性是指劳动关系直接体现生产要素的地位和作用、结构及其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关系。其具体性是指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劳动关系的具体实现,在劳动过程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个人或集团,也是通过劳动关系来具体体现其社会经济地位的。其本质性是指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特点,最终需要通过劳动关系来体现。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劳动关系中体现的。

3、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不同所有制的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有根本区别的。因为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占有和运用生产资料的形式和要求完全不同。当前,我国在由长期计划经济体制模式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过渡过程中,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即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混合经济的劳动关系和私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公有制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混合经济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私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内资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这些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和矛盾也各有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必须适应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重新构建和规范劳动关系。因此,在这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必然涉及一系列经济利益的调整,随之出现一系列由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些复杂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特别是 加入WTO后,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出来。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利益格局的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体制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往往会引起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力,再加上一些企业的管理者素质不高,处理问题偏离法制轨道,忽视民主管理,不时侵犯劳动者的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的增加。

1、利益分化突出。由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实施减员增效决策,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这些企业的职工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加上有的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以致这些职工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在当前社会总体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情况下,这部分职工的生活水平却有所下降。尤其是在当前公务员工资、事业单位以及行业职工工资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加之一些企业实行年薪制以后,管理者尽管企业效益每况愈下,年薪仍年递增,有的已达到平均职工工资的10倍,甚至几十倍。而在一些直接创造财富的工业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却较低,尤其是生产一线工人收入偏低已成为影响职工积极性的首要因素。当前,职工对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由于非劳动因素而产业的分配悬殊敢同样反映强烈。这必然导致部分职工心理失衡,也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和矛盾增加。

2、劳动纠纷增多。据有关资料表明,近年来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事件较之过去有较大幅度增加,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绝大多数是以劳动关系的不协调为起因,以企业经营者侵犯职工劳动权利为特征的。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劳动关系紧张,这些企业的普遍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已从过去的偶发性转变为经常性,从过去的隐蔽性转变为公开化。相当数量的企业长期不为职工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许多员工工资偏低、福利待遇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过大,甚至无报酬,部分企业不认真执行法规,劳动条件恶劣;少数私营企业和外商及其代理人,侵犯职工人身权利,侮辱体罚职工,而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和企业中方管理人员却重引进、轻管理,放松这些企业的劳动管理,有的一味迁就,甚至怂恿外商或私营企业主,致使劳资双方纠纷剧增。

3、弱势群体扩大。这里所说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和打工者以及生活困难的职工。他们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据有关资料表明,当前弱势群体不是缩小,而是扩大,当前弱势群体面临的是强势利益集团。一些为国家、为企业工作了几十年的工人群众感到是被改革抛弃了,甚至认为这几年的改革措施偏向于强势利益集团。越来越多的工人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困难群体增大,而在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改革措施上,怎么改革都是要职工掏更多的钱,以致部分职工产生失落感。

三、关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随着企业经济结构的多元化,企业行为的独立化,企业劳动关系越来越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 我们必须从加快发展,富民强国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和对待。努力发展和完善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保障机制。

1、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保障机制。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保障机制的基本制度。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和途径。这种形式不仅能够集中各方面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而且有利于统一思想和行动,避免事后的诸多矛盾;还能为各方面的职工提供相互学习和相互沟通的机会,较好地实现自身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整。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仍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一点应该坚定不移。在其它各种企业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以不尽相同,职权也因适应企业结构、经营方式而有所不一,但其基本权利必须给予保障。第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知情、建议权,第二是对企业用工、分配、保险、保护和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等。

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保障机制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工会必须明确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这就是工会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代表。这既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和劣势的劳动者的强烈愿望,也是党和政府的要求;这既是劳动关系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工会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客观需要决定的。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更新观念、转变职能,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矛盾。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要维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必须维护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工会应当充分利用职代会这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正确利用法律武器,认真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工会组织要在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这一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再次,工会组织要在调解劳动关系、仲裁劳动争议和解决劳动纠纷、检查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等方面发挥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3、努力发挥和完善劳动关系的协调保障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保障机制。第一要实现劳动关系契约化、合同化。把所有劳动关系都纳入契约的轨道,使契约成为维系劳动关系的纽带和基本方式。就是按照《劳动法》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政府要为企业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必要的机制,规定谈判的程序,促进谈判的顺利进行。第二是逐步实现劳动关系自主化,使劳动关系双方及其各自的组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要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特别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包括择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结社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在内的各种权利。第三是逐步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使劳动关系的准则及其运行以法制为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市场经济是以法律规范的经济,客观上要求逐步形成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法律化,要求依靠法制来规范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运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高层经济越发展,劳动关系越复杂,越是要健全各种劳动立法,使法律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保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劳动立法。虽然目前已有《劳动法》等法规,但还应加紧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劳动力流动、企业劳动力管理、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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