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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
www.110.com 2010-07-02 16:33

     王某应聘某时尚杂志社编辑职务,王某称自己擅长英文,并且日语口语流利。因杂志社急需这一类的人才,于是就聘用了王某。后杂志社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王某的英文水平很差,日语更是一点也不懂,并且进一步证实王某的英语和日语水平考试证书均系伪造。问:王某与杂志社之间的效力如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王某谎称自己擅长英文、日语口语流利,同时伪造了英文和日语水平考试证书,使得杂志社形成了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王某采取欺诈的手段与杂志社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而无效。包括: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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