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 >
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
www.110.com 2011-02-19 15:47

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而

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后,与尚未参加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