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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岂能成为“侵权期”
www.110.com 2010-08-14 16:02

  ”岂能成为“侵权期”

 

  把“试用期”变成了“剥削期”,肆无忌惮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这种情况,在天津市已经非常严重。

  打工妹刘丽是第四次讨了,从经理办公室出来,她眼里噙着泪水。刘丽是河北省邢台人。去年7月她一人来到天津,很快就在南开区的一家海鲜餐厅找到了工作。刚来餐厅的时候,经理爽快地向她口头保证:每月工资400元,按月发。

  “当时也没多想。”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工资没有兑现,但碍于面子,刘丽没有吱声;两个多月过去了,工资还是没着落。迫于无奈,刘丽提出工资的事。领班告诉小刘,餐厅规定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作为“保证金”扣在老板那里。工作辛苦,工资低,还领不到,刘丽对这家餐厅失去了信心。让她没想到的是,打算辞工时,领班却拒不发放工资,并称这是店里的规定,试用期内辞工的不退“保证金”。

  无奈之下的刘丽,只好到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面对劳动监察人员,这家餐厅的经理称,为了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他们一直都这么做。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调查了双方的情况后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规,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依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530元。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双方没签用工合同,试用期不仅不存在,还得足额发放工资。按照刘丽的情况她随时都可以提出辞职,扣发工资和“保证金”是违法的。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求职者,吸取刘丽的教训,求职前一定搞懂相关法规和用工制度,别上了用工者的圈套。

  “有的用人单位把我们当成了廉价劳动力,有时候我们的利益即使受到损害也只有忍气吞声,而且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这是近日记者在采访时,几个有过“试用期”打工经历的外来工对记者的讲述。

  据了解,天津河西区一家较有名气的饭店,一次便招聘了80名服务员、洗碗工以及收银员。招聘时宣布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然而不到3个月,大部分招聘来的员工却被解雇了。这家饭店随后故伎重演,再招一批以补其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用试用期来盘剥廉价劳动力的做法,近来有增多的趋势。那些解雇员工的所谓理由大多来自招聘单位的苛刻条件,比如规定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等,至于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更是无从谈起。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相当数量的打工者都有过“试用期”被辞退或被欠薪的经历,却很少有人有维权意识。大部分人认为干这种临时工没必要签合同,嫌太麻烦;还有人说,需要维权的只是那种领不到工资的人,至于一些,或单方面变更协议的情况都不是什么大问题,没有必要把事情弄大。

  近一段时期,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或者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先后对全市餐饮、服务等上百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七成单位存在超时加班、不执行最低工资、用工不签、随意约定试用期等问题。据介绍,不少单位把对员工的“试用期”变成了“剥削期”。他们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行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切上岗的心理,在劳动者“试用期”上玩花活。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个借口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关人士指出: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

  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数文化层次较低,就业压力大,因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敢向相关机构举报投诉。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当前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供大于求。“想干就干,不想(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干就走人”。企业老板一句话,职工便不敢吭声。从职工方面讲,现在找一个饭碗不容易,权利被侵犯、被剥夺要都去较真,就算能讨回公道,工作岗位都丢了,也是得不偿失。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类似在“试用期”被辞退或被欠薪的问题,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时,通常采用口头协议,劳动者都是发生争议后才找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为此,他们提醒劳动者,口头协议难兑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有法律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训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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