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例劳动者工作超10年企业解除的赔偿案件
在单位连续工作13年,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工人胡某却等到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佛山市中院近日判决单位违法,应支付赔偿金11万多元。
据介绍,胡某自1995年开始,在佛山某公司工作了13年。直到2008年1月28日,胡某所在的公司以合同期至2008年2月17日到期为由向胡某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胡某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已达10年以上,公司不但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终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遂向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终奖等共计15万多元。由于裁决及一审判决结果对胡某不利,胡某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胡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没有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询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合同,而是直接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据此,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向胡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万多元。
法官说法
单位不能主动为劳动者选择
佛山中级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佛山市首例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及续订何种期限劳动合同享有选择权。劳动单位不能主动为劳动者做出选择,否则即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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