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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
www.110.com 2010-07-05 15:53

就业是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刚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将与前不久颁布的《法》一同在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两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把就业政策措施、劳动合同保护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为此,记者就《就业促进法》有关内容邀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了解读。
◎ 遭遇就业歧视可提起诉讼
在招聘广告中,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附加规定,只招男性、只招市内四区、只招某个党派或人民团体成员,只招身高男180cm以上、女170cm以上者,或强制要求应聘者进行妇科、传染病病原检查,甚至只招属相为狗的员工,这些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该法第三条、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如果招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附加一些歧视、不公正条件,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为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难度大的现实问题,该法还相应规定了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其中第五十六条就规定了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 中介扣劳动者身份证将被关闭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如果中介机构未经登记开业,或向劳动者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擅自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责令返还劳动者财物或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介
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和职业培训,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王金海律师说,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二是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战略。三是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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