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解除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岗位工作,如何确定双方的?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在原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答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文件中,对这种情况也规定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不考虑劳动者在这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除了要承担提前通知的义务外,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按什么为标准?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十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人单位未拒绝的,如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其后,用人单位又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答: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要求解约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继续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应提前通知及单位提出解除的,是否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原合同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到这种情况,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的人认为,既然司法解释用的是“终止”的概念,那么,单位提出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的人认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司法解释中用的是“终止”的概念,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等于变相鼓励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反而可以获得利益。
[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对于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在劳动法上,涉及到通知期的大多是一个月,故可以一个月作为合理的通知期。新近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就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又不包括此种情形,故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分歧。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状况,我们赞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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