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也不会说,但俺有问题,找到就为俺解决了实际问题,俺感到今后生活有了依靠和保障。”家住胶州市李哥庄镇某村的周某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一直为社会保险费的事情困扰自己近2年之久的他,激动地说出了上面的一番话。
1999年下半年,某外资企业在当地招收新工人,一直在家闲着的周某听到消息后,马上到企业报了名,但由于企业招工年龄限制没有被录取。后来在朋友的指点下,周某借用了其妹妹周某某的身份证后,如愿和同村的几名村民进入另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企业也用周某某的名字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2006年12月起,该企业改用周某的名字缴纳保险。后来在同事的提醒下,周某就自己缴纳保险问题找到企业,要求企业合并自己的社保账户。企业向社保部门反映后,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2009年1月,周某依法向当地提起申请,请求依法确认1999年12月至2006年11月期间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
仲裁委在庭审调查中查明:周某于1999年12月份借用其妹妹周某某的身份证到该企业登记上班后,一直沿用周某某的名字先后与企业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为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止,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2006年12月1日,周某用自己的名字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同时,从企业提供的工资表领取人栏的签字看,签字笔迹也与周某笔迹相同。另外还查明:周某的妹妹周某某于1998年3月16日起在青岛某制品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周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至2007年7月份。从2007年7月18日,周某某又到另一公司工作至今,这家公司从2007年8月起为周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至2009年1月份。
近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周某在仲裁文书生效后,与企业一起到社保机构更改了自己的社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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