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www.110.com 2010-07-05 10:4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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