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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规定的审查事项
www.110.com 2010-07-05 10:49

  规定的审查事项

  劳动争议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提出的争议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经过审查核实,初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写《立案审批表》。

  3、作好立案工作。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下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

  4、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拟订处理方案。

  5、送达开庭审理通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请当事人到庭。开庭通知应于开庭前4日以书面形式送达。

  6、先行仲裁调解,力争双方和解。

  7、及时仲裁裁决,防止久拖不结。

  8、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备有案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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