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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须知(上海)(3)
www.110.com 2010-07-05 13:23

  七、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八、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

  受理程序

  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 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 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二)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 尚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或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处理。

  三、 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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